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6號

補助費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合文鄭小康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
朱賢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補助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369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所明定。準此,重新審理應由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聲請,始為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補助費事件,對於本院102年度判字第36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惟查,訴外人徐漢明之先父徐承仕因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徐漢明(徐承仕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起訴後,於101年6月14日死亡,由其繼承人徐哲明、徐漢傖、徐漢明及徐綏珍承受訴訟,並選定徐漢明為被選定當事人)新臺幣150萬元,相對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核其內容,並無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致聲請人權利受損害之情形,參照前述規定,顯不合於聲請重新審理之要件,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補助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