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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2號

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姜素娥蕭惠芳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原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瑞榮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58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3條第1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法院裁定更正,必須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始得為之;又法院作成補充判決,必須判決於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判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2年度判字第58號判決(下稱本判決)理由,就上訴人(即本案相對人陳瑞榮)上訴意旨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判決關於認定捐贈列舉扣除額之指摘,為無理由,換言之,理由為一部分撤銷(罰鍰),主文卻全部撤銷(本稅及罰鍰),應有本稅部分漏未判決之情事,茲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退步言之,若本院認該案無漏未判決之適用,惟依判決意旨本院已就本稅處分加以裁判,而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論列,則是否得適用判決之更正,懇請本院審酌等語。經查本件並無補稅處分,具規制效力者僅有罰鍰處分。本判決於判決理由中已特別說明本件沒有補稅處分。是以本判決所稱之原處分自是指罰鍰處分,所撤銷者乃罰鍰處分。至本判決理由中關於捐贈扣除額之認定之論述,乃捐贈扣除額之多寡,攸關原處分(罰鍰處分)之合法性,其為本案判決之先決問題,並非訴訟對象,自無庸於判決主文中為裁判。是以本判決並無裁判脫落,或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及裁定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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