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4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9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因腦出血等多種疾病纏身且失業在家並無收入,並為此裁判費四處告貸無門,是一時之間實難以籌借本件聲請再審之裁判費,顯無資力,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然查聲請人聲請狀內雖記載「詳卷證:清寒證明書」,惟於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並未提出清寒證明書或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另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並無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2年4月10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240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