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4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林國華(即林炎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優先承買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53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張裁判理由漏未審酌或另有陳述,並非顯然錯誤,據以聲請更正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就聲請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53號裁定,聲請更正裁定云云。經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53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