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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00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許金釵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700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3年8月19日送達。雖抗告人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26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3年10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0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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