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9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698號
- 聲請人
-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聲請人誤載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23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上開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寄存送達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四支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10日以103年度裁聲字第7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業於103年4月21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支局,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