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80號
- 抗告人
-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同月26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之異議暨聲請狀(抗告狀)所述另行聲請法官迴避,及不服另案實體上之理由,就另行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原審已另分案駁回(102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又不服另案實體上之理由部分,與本件聲請迴避事件無關,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