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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0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80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同月26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之異議暨聲請狀(抗告狀)所述另行聲請法官迴避,及不服另案實體上之理由,就另行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原審已另分案駁回(102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又不服另案實體上之理由部分,與本件聲請迴避事件無關,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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