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7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871號
- 抗告人
-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他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他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30日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1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3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抗告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抗告有無理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