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03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036號
- 上訴人
- 林哲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49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