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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10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藍獻林沈應南胡國棟林玫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105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7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送達;而其對本案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7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7月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10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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