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9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390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1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9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3年9月12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檢附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為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云云。然聲請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1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