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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845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藍獻林黃淑玲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845號

上訴人
王國雄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另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尚不得謂原判決因此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二、緣上訴人民國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益國地政士事務所」(上訴人為該事務所負責人)執行業務收入新臺幣(下同)1,899,300元、費用2,482,259元,所得額0元,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依據檢舉查獲該事務所漏報取自「祭祀公業李九德」執行業務收入20,696,000元,通報被上訴人核定上訴人執行業務所得20,287,516元,歸課綜合所得總額20,314,761元,除補徵應納稅額7,410,506元外,並按所漏稅額7,278,506元處以0.2倍之罰鍰計1,455,701元。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獲追減執行業務所得2,500元及罰鍰200元。上訴人仍表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1號判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核定上訴人漏報「祭祀公業李九德」執行業務收入20,696,000元,依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638號判決意旨,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亦應隨之調增,方屬合理。上訴人雖漏未就該筆執行業務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及因已逾5年之帳簿及憑證之保存期限,致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核,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被上訴人即應適用財政部發布之96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該筆漏報執行業務所得應扣除30%之成本費用及必要費用後,始得核定補徵之應納稅額及罰鍰。乃被上訴人強要上訴人就成本費用之支出加以舉證,否則不予調增,實與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牴觸。原判決未予詳查,逕認訴願決定、原處分並無不當,顯有判決不備理由,及有違反行政法上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違背法令。又上訴人並非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故核課期間應為5年,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被上訴人仍予補稅處罰,於法不合等語。

四、經查,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申前詞,以上訴人主觀之歧異法律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指駁者,泛言不備理由,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指其違背行政法上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84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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