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24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等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8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裁字第8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就本事件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66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另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民國102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