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0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黃韻昇即成記商務旅店
- 被上訴人
- 基隆市政府
- 代表人
- 張通榮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7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2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