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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07號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鍾耀光吳慧娟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307號

上訴人
黃韻昇即成記商務旅店
被上訴人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241條之1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7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2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0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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