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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71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胡國棟林玫君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871號

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他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他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30日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1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並於103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抗告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抗告有無理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7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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