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2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有關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0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63號裁定聲請再審,當即繳納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顯無資力;況於一時之間,實難籌借本件裁判費,為此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之首開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