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6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61號案件,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查,其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依法自不得據以聲請訴訟救助,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