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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01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蕭忠仁劉穎怡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4年度判字第201號

上訴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張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緣上訴人前於民國96年5月31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申請發明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96119493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33855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上訴人審認系爭專利有違上開規定,以102年7月4日(102)智專三㈡04059字第10220881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3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略以:㈠、證據1為西元2006年11月16日公開第200639325號專利案,係有關「風扇馬達及其防漏油軸承系統」之發明,該證據揭露利用熱熔複數個凸點壓接於防漏油蓋,使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其結構非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利用熱熔環形側壁(233b)形成之擋部(233a)固定含油軸承(231)或油封(o),此擋部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是該證據並未揭露請求項1「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技術特徵,然原審定既肯認二者結構不同,卻遽認其功效均相同,進而作成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判斷,即有未合;況原審定肯認系爭專利擋部位於環形側壁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中央部分延伸,除達成固定效果外,亦具有防止異物進入含油軸承及避免潤滑油揮發之效果,反觀證據1以凸點結合防漏油蓋尚未必能達成系爭專利之上開功效,益徵原審定認定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見解之不當。此外,系爭專利採用一種可熱熔變形之高分子聚合物材質製造軸承套(233),當含油軸承安置於軸承套之環形側壁時,環形側壁突出於含油軸承之部分體積,利用熱熔機加熱而將熱能傳送至環形側壁處,該聚合物因熱熔而朝含油軸承中央部分形成鳥嘴狀擋部,此擋部藉由調整加熱範圍、時間、壓力等參數,以決定所需大小與高度,並得以控制擋部與含油軸承之頂面間距離;觀諸證據1之凸點(1102)熱熔後產生變形,將防漏油蓋(118)與軸承固定座(110)固接,其與軸承系統(1)間相關尺寸即已固定,二者間尺寸與高度無法藉由上開參數調整而控制變化,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一體成型底座與軸承套,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擋部技術特徵,是證據1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功效。㈡、證據2為2003年9月21日公告第555291號專利案,亦係有關「風扇馬達及其防漏油軸承系統」發明,該證據第7圖揭露一種具扣爪之基座(501),此扣爪須具有可彈性變形之彈性臂俾能安裝第一軸承(53),基座頂端設有扣爪,故下方須有開口以使模具進行脫膜,顯有異於系爭專利之軸承結構,是證據1、2顯係不同設計之軸承結構,參諸被上訴人審查基準,二技術內容揭露之必要技術特徵既不相容,則其技術內容之組合並非明顯;證據2之扣爪係射出成型後即完成,無法如系爭專利之擋部於含油軸承安裝於軸承套之環形側壁後,始依需求調整大小、尺寸,故證據1、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軸承結構技術方案與特徵,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功效。㈢、證據3為系爭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該證據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軸承套頂壁形成至少一擋部,此擋部朝含油軸承中央部分延伸之構造,故證據1、3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軸承結構之技術方案與特徵,亦無法達成本案之技術功效,又請求項1相較於證據1、2、3之組合,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亦即證據1、證據1與2組合、證據1與3組合及證據1、2、3組合(下合稱組合證據1、2、3)均未揭露請求項1之構造,則系爭專利軸承結構之技術特徵未被證據揭露之情況下,此等證據組合既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25技術特徵,自無法證明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又上開證據組合既未揭露請求項1、13及25之技術特徵與方案,復無法達成相關技術功效,自無從證明請求項1、13、25不具進步性,而請求項2至12、14至24及26至36因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13及25,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3及25當具進步性等語,求為判決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上訴人則略以:㈠、請求項1僅載明軸承套含括擋部元件及位置、延伸方向,所載技術特徵及功效已為證據1由複數凸點固接於軸承固定座之防漏油蓋所揭露,該請求項並未界定擋部以熱熔環形側壁形成及藉調整加熱範圍、時間、壓力等參數而決定擋部大小與高度之技術特徵;至證據2第7圖揭露有相對於系爭專利之擋部構造,該證據基座頂壁所形成擋部與第一軸承之頂面抵接,擋部朝第一軸承中央部分延伸,具有系爭專利單一擋部之固定及防止異物進入之效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3及25不具進步性。㈡、證據1之凸點功能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擋部,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該證據之教示而可輕易完成請求項2之附加技術特徵所具功效;至證據2第7圖則明確揭露相對於系爭專利之擋部構造,其技術特徵已揭示請求項2之附加技術特徵及功效,故組合證據1、2、3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此外,證據1已揭露防漏油蓋鄰近轉子軸心,而請求項3、4、5之附加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另證據2第7圖揭露基座頂壁形成擋部與第一軸承頂面抵接且擋部鄰近轉軸,擋部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一部或全部,已揭示請求項3、4、5之附加技術特徵及功效,故上開證據組合均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4、5不具進步性。㈢、證據1第8圖揭露軸承固定座材質為塑膠,請求項6之附加技術特徵與該證據材質相同,請求項7以熱融加工之附加技術特徵亦與證據1相同,該證據雖未敘明擋部形狀,惟請求項8之附加技術特徵僅對擋部作細部描述,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第7圖揭露擋部呈鳥嘴狀,請求項8之附加技術特徵與之相同,故上開證據組合均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至8不具進步性。又證據4揭露軸套(13)前端形成向內延伸之端板(14),端板末端形成內彎鈎部(15),而端板、內彎鈎部暨自潤軸承(31)間形成一近似封閉之貯油槽(16),至系爭專利之容置空間(f)與該證據貯油槽構造相同,該證據所揭示保油環(18)構造亦與請求項10之油封具相同功能,是請求項9至11之附加技術特徵與證據4相同,故證據1、2、3、4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至11不具進步性。此外,證據1第7圖揭露軸承系統(1)應用於一風扇馬達之實施例,證據2為一種馬達結構,證據1或2揭示請求項12之附加技術特徵,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㈣、請求項14與2間、請求項15與3間、請求項16至17與4至5間、請求項18至20與6至8間及請求項21至23與9至11間之差異均在於馬達,含一轉子結構而具有一轉軸,系爭專利之轉子結構(221)與證據1所揭露馬達轉子(30)及證據2所揭露轉子(52)構造相同,而請求項2、3、4至5、6至8及9至11所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均可分別用於請求項14、15、16至17、18至20及21至23,是組合證據1、2、3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20不具進步性,證據1、2、3、4之組合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至23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轉子結構與證據1所揭露馬達轉子及證據2所揭露轉子構造相同;證據1係風扇馬達及其防漏油軸承系統,其第7圖係將軸承系統應用於一風扇馬達之實施例。證據2為一種馬達結構應用於一風扇,揭露轉子(12)具一輪轂(121)與一扇葉(122),是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㈤、請求項26與14間、請求項27與15間、28至29與16至17間、30至32與18至20間、33至34與21、23間之差異均在於風扇,含有一葉輪,請求項26、27、28至29、30至32及33至34均係一種風扇,與證據1所揭露風扇馬達雖有不同,惟其馬達轉子設有葉片而形成系爭專利「風扇」,為熟習該技術領域者可理解及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葉輪(21)」僅係證據1馬達轉子上設置葉片即可完成;系爭專利之葉輪與證據2所揭露「一轉子具有一輪轂與一扇葉」構造相同,而請求項14、15、16至17、18至20與21、23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均可分別適用於請求項26、27、28至29、30至32及33至34,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6至32不具進步性,而證據1、2、3、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3至34不具進步性。請求項35、36均係「風扇」,與證據1所揭露「風扇馬達」雖有不同,惟其馬達轉子上設有葉片而形成系爭專利「風扇」,為熟習該技術領域者可理解及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葉輪」僅係證據1馬達轉子上設置葉片即可完成;系爭專利「葉輪」與證據2所揭露「一轉子具有一輪轂與一扇葉」構造相同;至證據1第8圖揭露本實施例軸承系統之軸承固定座係塑膠材質,該固定座為一體成型結構,證據2雖無此說明,然第7圖揭示基座係一體成型結構,證據3亦揭露底座與軸承結構(13)為一體成型結構,復揭露「第1圖為習知軸流式風扇之剖面示意圖」,從而證據1、2或3已揭示請求項35之附加技術特徵,請求項36之附加技術特徵與證據3相同,故組合證據1、2、3分別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5、36不具進步性等語抗辯,並求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參加人另以:㈠、證據1藉複數凸點固接於軸承固定座之防漏油蓋,可與系爭專利之擋部相對應,並具固定功效,該證據有防漏油蓋封閉軸承系統上部以防異物進入含油軸承及避免潤滑油揮發,故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為該證據所揭露且未具無法預期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第7圖揭露有相對於系爭專利之擋部構造,故證據1、2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3則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並揭露一種習知軸流式風扇,比對系爭專利與該證據,系爭專利僅軸承套之頂壁形成至少一擋部,擋部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構造,雖與證據3不同,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組合而能輕易完成,其證據組合得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㈡、請求項13為一種馬達,含一轉子結構並具一轉軸及一軸承結構,其軸承結構與請求項1相同,該軸承結構技術特徵已為組合證據1、2、3所揭露;證據1揭示一風扇馬達含括一馬達轉子,其中心處固定於轉子軸心上端,是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轉子結構與軸承結構之技術特徵已為組合證據1、2、3所揭露,觀諸證據1之防止潤滑油揮發功效及名為「風扇馬達及其防漏油軸承系統」與該軸承系統應用於風扇馬達之實施例,實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㈢、請求項2、14、26之附屬技術特徵為「擋部係與含油軸承之頂面相抵接」,參諸證據1可見對應於擋部之防漏油蓋係與軸承之頂面相抵接,其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至請求項3、15、27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該擋部係鄰近於轉軸」,參諸證據1可知防漏油蓋具有一貫通孔以使轉子軸心通過,而防漏油蓋鄰近於轉子軸心,其附屬技術特徵亦為證據1所揭露;請求項4、16、28之附屬技術特徵為「擋部係完全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請求項5、17、29之附屬技術特徵為「擋部係覆蓋該環形側壁之頂壁之至少一部分」,證據1可見防漏油蓋完全覆蓋軸承固定座上方中空圓柱體之頂壁,其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㈣、請求項6、18、30之附屬技術特徵為「軸承套係為一高分子聚合物材質所構成」,請求項7、19、31之附屬技術特徵為「擋部係以熱融加工而成」,請求項8、20、32之附屬技術特徵則為「擋部係呈一鳥嘴形狀」,而證據1之軸承固定座相當於系爭專利一體成型底座與軸承套,其第8圖實施例之軸承固定座係塑膠材質,且於複數凸點以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固接於軸承固定座,故請求項6、18、30及7、19、31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而請求項8、20、32之附屬技術特徵僅係對擋部形狀之簡單界定,未具無法預期功效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㈤、請求項9、21、33之附屬技術特徵為「環形側壁、擋部與該含油軸承係共同界定出至少一容置空間」,請求項10、22之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具有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含油軸承間」,請求項11、23、34之附屬技術特徵則為「容置空間係可容納油封之至少一部分」,證據4揭示由軸套前端形成向內延伸之端板、端板末端形成內彎鈎部暨自潤軸承間形成一近似封閉之貯油槽,其保油環與系爭專利之油封具相同功效,且容置於貯油槽空間內,故上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所揭露。㈥、請求項12附屬技術特徵為「應用於一馬達」,請求項24附屬技術特徵為「係應用於一風扇」,觀諸證據1名稱、說明書及圖式,可知其軸承系統係用於風扇馬達,故上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所揭露。至請求項35之附屬技術特徵為「底座與軸承套係為一體成型之結構」,參諸證據1說明書及圖式,可知其為底座與軸承套一體成型之結構,故附屬技術特徵亦為證據1所揭露。請求項36附屬技術特徵係「係為一軸流式風扇」亦為證據3所揭露等語。

五、原審判決略以:㈠、證據1第7圖揭示軸承固定座之側壁包覆於軸承外側,軸承固定座上側設有擋部,且其底座、側壁及擋部為一體成型結構,該證據已揭示請求項1「環形側壁係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且底座與該軸承套為一體成型之結構」,是二者差異在於證據1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惟觀諸證據1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軸承固定座係塑膠材質,於軸承固定座上側設有凸點,透過熱熔方式使之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是二者所用材料類似且均以熱熔方式加熱,當證據1加熱塑膠材質之軸承固定座凸點時,系爭專利「擋部朝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並非無法預期,故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請求項1所載技術特徵乃為證據1之簡單變化與運用,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如何防止異物進入或避免潤滑油揮發之相關問題時,有其動機參考證據1凸點加熱後向軸承中央部分延伸,該證據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至證據2第7圖揭示基座頂端設有扣爪,此為中央部分延伸之結構,已揭露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故組合證據1、2、3益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㈡、證據1教示塑膠材質之軸承固定座凸點,故系爭專利「擋部朝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並非無法預期,參諸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第3B圖揭露「擋部朝含油軸承中心延伸之程度,係以不碰觸到轉軸為限」,可知擋部僅降低異物進入含油軸承之可能而非完全無異物進入,證據1位於軸承固定座上方之凸點經熱熔後,因變軟而向軸承中央部分延伸,具降低異物進入之可能而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此外,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封閉底端」,而請求項1僅載明擋部位置及其延伸方向,然內容並不具進步性,上訴人稱藉由調整加熱範圍、時間……等參數而決定擋部大小與高度之主張均未見於請求項中,自不得據為系爭專利具進步性之理由;另證據1揭露軸承固定座上方之塑膠材質凸點經熱熔後會變軟,證據2揭露基座上設有扣爪,二證據均屬風扇馬達之技術領域,是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將軸承固定座固定防漏油蓋相關問題時,有其動機參考證據1之凸點設計成如證據2之扣爪而予以應用,故證據1、2組合益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㈢、觀諸證據1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軸承固定座之凸點以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其凸點功能相同於請求項1「擋部」,該證據1雖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擋部係與含油軸承之頂面相抵接」,惟此附加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而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1足證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另參諸證據2第7圖揭露基座上設有扣爪,且扣爪與第一軸承頂面相抵接,該證據揭示請求項2「擋部係與含油軸承之頂面相抵接」,是組合證據1、2、3亦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此外,參諸證據1說明書及第8圖揭示軸承固定座之凸點藉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而防漏油蓋鄰近轉子軸心,其凸點功能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擋部」,然證據1已揭示請求項3「擋部係鄰近於轉軸」,故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復按證據2第7圖揭露扣爪係與第一軸承之頂面相抵接且鄰近主軸,該證據已揭示請求項3「擋部係鄰近於轉軸」,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㈣、參諸證據1第7圖揭示軸承固定座上側設有擋部,側方設有側壁,而擋部完全覆蓋側壁,故證據1揭示請求項4「擋部係完全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而擋部係部分覆蓋側壁而可輕易思及並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第7圖揭露扣爪係與第一軸承之頂面相抵接,已揭示系爭專利之擋部係完全或部分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系爭專利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復參諸證據1說明書揭示軸承固定座係屬於分子聚合物之塑膠材質,已揭示請求項6「其中軸承套係為一高分子聚合物材質所構成」,該證據足證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㈤、參諸證據1說明書揭示於數凸點處以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而以熱熔方式加熱凸點使其變軟而形成系爭專利之擋部,藉凸點而與軸承固定座固接,故證據1揭示請求項7「其中擋部係以熱融加工而成」,足證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復按證據1說明書已教示當以熱熔方式加熱凸點可使其變軟而形成系爭專利之鳥嘴狀擋部,僅為簡單之形狀變化而非無法預期,亦未產生其他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1足證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第7圖揭露扣爪係鳥嘴形狀,已揭示請求項8「其中擋部係呈一鳥嘴形狀」,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㈥、證據1說明書揭示軸承系統應用於風扇馬達,已揭示請求項12「應用於一馬達」,至證據2說明書揭露馬達結構,亦揭示請求項12「應用於一馬達」,足證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證據1已揭示請求項13「一種馬達、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暨一軸承結構、一含油軸承用以套設轉軸、一底座用以承載含油軸承、一軸承套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且具有一封閉底端、環形側壁係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且底座與軸承套為一體成型之結構」,二者差異僅在於證據1未明確揭露「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惟觀諸證據1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軸承固定座為塑膠材質,於軸承固定座上側設有凸點,在凸點處透過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證據1與系爭專利所用材料類似且均以熱熔方式加熱,當證據1熱熔方式加熱具塑膠材質軸承固定座之凸點時,系爭專利「擋部朝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技術特徵並非無法預期,是請求項13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而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故證據1足證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請求項13所載技術特徵乃為證據1之簡單變化與運用,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如何防止異物進入或避免潤滑油揮發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動機參考該證據之技術內容,而將凸點加熱後向軸承中央部分延伸,故證據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此外,證據2第7圖揭示基座頂端設有扣爪,此為中央部分延伸之結構,復揭露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而系爭專利「轉子結構」與證據1「馬達轉子」、證據2「轉子」構造相同,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鑑於請求項14至20之內容與請求項2至8相同,而請求項2至8既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4至20不具進步性。㈦、證據1說明書揭示軸承系統應用於風扇馬達,已揭示請求項24「其中該馬達係應用於一風扇」,足證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揭示請求項24「馬達應用於一風扇」,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此外,證據1揭示請求項25「一種風扇包括有一葉輪、一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與一軸承結構,且馬達用以驅動葉輪轉動,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而與葉輪連結;其中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及一底座與一軸承套、含油軸承用以套設該轉軸、底座用以承載含油軸承、軸承套更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含油軸承間、軸承套之該環形側壁係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技術特徵,二者差異僅在於證據1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惟證據1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軸承固定座為塑膠材質,於軸承固定座上側設有凸點,凸點處透過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證據1與系爭專利所用材料類似且均以熱熔方式加熱,當證據1熱熔方式加熱具塑膠材質軸承固定座之凸點時,系爭專利「擋部朝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並非無法預期,是請求項25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而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1足證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又請求項25所載技術特徵為證據1之簡單變化與運用,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如何防止異物進入或避免潤滑油揮發之相關問題時,應有動機參考該證據之技術內容,將凸點加熱後向軸承中央部分延伸,故證據1足證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第7圖揭示基座頂端設有扣爪,此為中央部分延伸之結構,並揭露系爭專利之「擋部係位於該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參諸系爭專利「葉輪21」與證據2「一轉子具有一輪轂與一扇葉」構造相同,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復因請求項26至32之內容與請求項2至8相同,而請求項2至8既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6至32不具進步性。㈧、證據1第7圖揭示軸承固定座之底座側壁及擋部為一體成型結構,已揭示請求項35「其中底座與軸承套係為一體成型之結構」,足證請求項35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第7圖揭示基座為一體之結構,已揭示請求項35「其中底座與軸承套為一體成型之結構」,而證據3第1圖揭示基座為一體之結構,已揭示請求項35「其中底座與該軸承套係為一體成型之結構」,故組合證據1、2、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5不具進步性。㈨、參諸證據4說明書已揭示由軸承套前端之端板及內彎鈎部,並且其自潤軸承間形成一個近似封閉之貯油槽,此貯油槽可對應至請求項9「容置空間」,故證據1、2、3、4 之組合揭示請求項9「其中環形側壁、擋部與含油軸承係共同界定出至少一容置空間」,又證據1至4同屬「馬達」相關技術領域,且證據1教示凸點透過熱熔方式受熱,防漏油蓋設置於變形之凸點與軸承間,而證據4則揭示貯油槽,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防止異物進入或防止潤滑油揮發等問題時,應有其動機參考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故證據1、2、3及4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另參諸證據1第7圖揭示防漏油蓋設置於軸承,而說明書及第8圖教示在凸點處透過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當凸點因受熱而變形使得防漏油蓋設置於變形之凸點與軸承間,再者,證據4說明書揭示由軸套前端之端板及內彎鈎部,並且其自潤軸承間形成一個近似封閉之貯油槽,其中證據1「防漏油蓋」可對應至請求項10「油封」,證據4「貯油槽」可對應至請求項9「容置空間」,故證據1揭示請求項10「更具有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含油軸承間」及請求項11「其中容置空間可容納油封之至少一部分」,又證據1教示防漏油蓋需依空間放置,而證據4則揭示貯油槽,是系爭專利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功效,且證據1至4同屬「馬達」相關技術領域,應有其動機參考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故證據1、2、3及4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11不具進步性。此外,請求項21至23之內容與請求項9至11 相同,請求項9至11既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2、3及4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1至23不具進步性;另請求項33至34 之內容與請求項9、11相同,請求項9至11既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2、3及4之組合亦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3至34不具進步性。㈩、證據3說明書揭示習知軸流式風扇,已揭示請求項36「更具有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該含油軸承間」及請求項11「為一軸流式風扇」,而證據1、3組合或證據1、2及3組合足證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證據1至3同屬「馬達」相關技術領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應有其動機參考證據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證據1、3組合或證據1、2及3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6不具進步性。綜上,系爭專利範圍共36項,其中請求項1、13及25為獨立項而其餘為附屬項,組合證據1、2、3足證請求項1至8、12至20、24至32、35不具進步性,證據1、2、3及4組合足證請求項9至11、21至23、33至34不具進步性,至證據1、3組合或證據1、2及3組合足證請求項36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其判斷之論據。

六、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證據1結合凸點與防漏油蓋可否證明達成防止異物進入之功效,即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技術特徵,此外,證據2頂端雖設有扣爪,然基座下方須有開孔始得脫模,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將軸承固定座固定於防漏油蓋問題時,是否有動機及如何結合證據1、2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上訴人既已敘明二證據有無法相容特徵而無法加以結合情事,另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之技術特徵是否於證據1、2及3組合所揭露,此等均係本案重要爭點所在,是原判決事實項下既已載明上開攻擊防禦方法,卻未具體敘明其採酌與否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語。

七、本院查:

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6年5月31日,被上訴人於99年10月28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日則為100年3月1日,故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要件之判斷,自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㈡、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第1項)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第4項)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前於96年5月31日以「風扇、馬達及其軸承結構」申請發明專利,經被上訴人審查後准予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上訴人審認系爭專利有違上開規定,而為「請求項1至3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上訴人系爭專利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先前技術中因為降低成本考量,將軸流式風扇金屬軸管變更為塑膠軸管,而因為材質上之改變,使得塑膠軸管與含油軸承之間之干涉力難以控制,不僅容易產生噪音,且容易使風扇之轉軸不當磨損,或軸承鬆脫,降低風扇之使用壽命之缺失(參096119493N01舉發卷第98頁)。為解決先前習用之軸流式風扇技術上之缺失,系爭專利之創作主要乃係一種風扇結構,包括有一葉輪及一馬達,馬達包括一轉子結構與一軸承結構,馬達用以驅動葉輪,且轉子結構具有一轉軸,其係與葉輪連結,軸承結構包括有一含油軸承、一底座與一軸承套,含油軸承用以套設轉軸,底座用以承載含油軸承,軸承套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環形側壁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而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向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36項,其中第1、13、25項為獨立項,其餘請求項為附屬項,其各請求項之申請內容分別如下所示(相關圖式請參附件系爭專利圖式):

⒈第1項:為一種應用於一轉軸之軸承結構,包括有一含油軸承,用以套設轉軸;一底座,用以承載含油軸承;暨一軸承套,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且具有一封閉底端;其中環形側壁係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且底座與軸承套為一體成型之結構。

⒉第2項至第12項為第1項之附屬項,分別為:

⑴第2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與含油軸承之頂面相抵接。

⑵第3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鄰近於轉軸。

⑶第4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完全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

⑷第5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之至少一部分。

⑸第6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軸承套係為一高分子聚合物材質所構成。

⑹第7項:如請求項6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以熱融加工而成。

⑺第8項:如請求項7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擋部係呈一鳥嘴形狀。

⑻第9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環形側壁、擋部與含油軸承係共同界定出至少一容置空間。

⑼第10項:如請求項9所述之軸承結構,更具有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含油軸承間。

⑽第11項:如請求項10所述之軸承結構,其中容置空間係可容納油封之至少一部分。

⑾第12項:如請求項1所述之軸承結構,係應用於一馬達。

⒊第13項:一種馬達,包括有一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一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用以套設轉軸;一底座,用以承載含油軸承;暨一軸承套,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且具有一封閉底端;其中環形側壁係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且底座與軸承套為一體成型之結構。

⒋第14項至第24項為第13項之附屬項,分別為:

⑴第14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與含油軸承之頂面相抵接。

⑵第15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鄰近於轉軸。

⑶第16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完全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

⑷第17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之至少一部分。

⑸第18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軸承套係為一高分子聚合物材質所構成。

⑹第19項:如請求項18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以熱融加工而成。

⑺第20項:如請求項19所述之馬達,其中擋部係呈一鳥嘴形狀。

⑻第21項:如請求項13所述之馬達,其中環形側壁、擋部與含油軸承係共同界定出至少一容置空間。

⑼第22項:如請求項21所述之馬達,更具有一油封,設置於擋部與含油軸承間。

⑽第23項:如請求項22所述之馬達,其中容置空間係可容納油封之至少一部分。

⑾第24項:如請求項1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馬達係應用於一風扇。

⒌第25項:一種風扇,包括有一葉輪;暨一馬達,其包括一轉子結構與一軸承結構,且馬達係用以驅動葉輪轉動,轉子結構係具有一轉軸,其係與葉輪連結;其中軸承結構包括一含油軸承、一底座與一軸承套,含油軸承用以套設轉軸,底座用以承載含油軸承,軸承套更包括至少一擋部與一環形側壁,軸承套之該環形側壁係包覆於含油軸承之外側,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而一油封,設置於該擋部與該含油軸承之間。

⒍第26項至第36項為第25項之附屬項,分別為:

⑴第26項:如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擋部係與含油軸承之頂面相抵接。

⑵第27項:如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擋部係鄰近於轉軸。

⑶第28項:如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擋部係完全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

⑷第29項:如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擋部係覆蓋環形側壁之頂壁之至少一部分。

⑸第30項:如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軸承套為一高分子聚合物材質所構成。

⑹第31項:如請求項30所述之風扇,其中擋部係以熱融加工而成。

⑺第32項:如請求項31所述之風扇,其中擋部係呈一鳥嘴形狀。

⑻第33項:如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環形側壁、擋部與含油軸承係共同界定出至少一容置空間。

⑼第34項:如請求項33所述之風扇,其中容置空間係可容納該油封之至少一部分。

⑽第35項:如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其中該底座與軸承套係為一體成型之結構。

⑾第36項:如請求項25所述之風扇,為一軸流式風扇。

㈢、而參加人主張上訴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主要係援引下列證據為證:

⒈證據1,即2006年11月16日公開之第200639325A號專利案,依其第7圖所示,其為軸承系統(1)應用在一風扇馬達之實施例,其中風扇馬達(3)包括有一馬達轉子(30)、一馬達定子(31)、一控制電路(32)、一絕緣蓋(33)及軸承系統,其中馬達轉子之中心處固定於軸承系統之轉子軸心(120)之上端;馬達定子則套接在軸承系統之軸承固定座(110)周圍;絕緣蓋包覆著馬達定子之上、下兩側;絕緣蓋底部則與控制電路固接;另依第8圖將軸承系統應用在一風扇馬達上之另一實施例,其軸承系統之軸承固定座由塑膠材質構成,軸承固定座之上端更形成具有複數個凸點(1102),複數個凸點延伸穿過軸承系統(1)之防漏油蓋(118)。在複數個凸點處,使用熱熔方式,可將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參附件證據1之相關圖式)。

⒉證據2,為2003年9月21日公告之第555291號專利案,依其第1圖所示,其在馬達(10)中設有一旋轉主軸(11),而在主軸上設置一轉子(12),且在主軸上依序套設一墊片(13)、一滾珠軸承(14)、一含油軸承(15)及一C型扣件(16),而在馬達內部設有一定子(17)、一電路板(18)、一軸承座(19),且在軸承座上設有一凸塊(191),以間隔滾珠軸承與含油軸承,轉子具有一輪轂(121)與一扇葉(122),藉由輪轂套設於主軸,使轉子可隨著主軸轉動而轉動,由於轉子之構造均大同小異;另依其第7圖所示之馬達結構之第四實施例,其馬達結構(50)包括一基座(501)、一主軸(51)、一轉子(52)、一第一軸承(53)、一吸震件(58)、一第二軸承(55) 及一扣件(56),基座構成馬達之基底,主軸係以可旋轉之方式設置於基座;轉子設置於主軸,且藉由主軸之旋轉而旋轉(參附件證據2之相關圖式)。

⒊證據3,為系爭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茲參閱其第1圖,可知其為習知軸流式風扇之剖面示意圖,其中軸承結構(13)為能夠得到充分之潤滑效果,使用通常會以金屬軸管與含油軸承(131)組合使用,倘需要者,還會多搭配油封來防止潤滑油(0)揮發,避免軸流式風扇(1)之轉軸(12)與含油軸承直接之接觸,而加速磨損之產生。再者,為使得產品能夠有效降低生產成本,更具有競爭力會嘗試將原先金屬軸管變更為塑膠軸管(132),由於塑膠軸管與含油軸承有硬度之差異,使得塑膠軸管與含油軸承間之干涉力難以控制。

⒋證據4,為1999年7月21日公告之第365482號專利案,軸套(13)前端形成向內延伸之端板(14),端板末端形成內彎鈎部(15)。而軸套前端之端板及內彎鈎部,並自潤軸承(31)間形成一近似於封閉之貯油槽(16)型態。

㈣、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主要係認為原審就下列爭議未具體敘明其採酌與否之理由:⒈證據1結合凸點與防漏油蓋可否證明達成防止異物進入之功效,即是否具有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技術特徵?⒉證據2頂端雖設有扣爪,然基座下方須有開孔始得脫模,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將軸承固定座固定於防漏油蓋問題時,是否有動機及如何結合證據1、2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⒊證據1、2及3之組合是否足以揭露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之技術特徵?惟查,證據1之說明書第9頁第13行至第18行及圖式第8圖已教示軸承固定座係由塑膠材質構成,在軸承固定座之上側設有凸點(1102),在凸點處透過熱熔方式將防漏油蓋(118)與軸承固定座固接,證據1與系爭專利所使用的材料類似,證據1與系爭專利均係以熱熔方式加熱,當證據1以熱熔方式加熱塑膠材質之軸承固定座之凸點時,凸點因受熱而熔解,理論上有可能向四周擴散,其中自然包括朝向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之情形。又凸點一旦受熱熔解,即可使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一旦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自可防止含油軸承內之潤滑油漏油或揮發之情形發生,而防漏油蓋與軸承固定座固接後,既可發揮防止漏油情形發生,自可同時防止異物進入,換言之,證據1業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揭示之「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技術特徵,原審就此部分業於判決理由第29頁中說明其認定依據,上訴人指摘原審就此部分未敘明理由,並非事實。況原審除認為證據1業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上開技術特徵外,另結合證據2第7圖所揭示之基座(501)頂端設有扣爪特徵,此一扣爪為朝中央部分延伸之結構,且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示利用鳥嘴狀擋部(233a) 之功能相同,在採與系爭專利相同之材質條件下,於加熱後均有熱熔變形,朝向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之特徵,作為確保含油軸承內之潤滑油不會揮發、漏油及防止異物進入之效果(參原審判決第27、28頁)。至上訴人指稱證據2頂端雖設有扣爪,然基座下方須有開孔始得脫模,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面臨將軸承固定座固定於防漏油蓋問題時,是否有動機及如何結合證據1、2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部分,經查,證據2第7圖所揭示之扣爪(參附件證據2第7圖所示)其形狀亦類似鳥嘴狀朝向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與系爭專利之鳥嘴狀擋部在形狀上最大之差異乃其所謂朝向中央部分延伸之「鳥嘴」長度,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若為避免潤滑油揮發或防止異物進入含油軸承,在觀察證據1與證據2之結構時,考量以相同材質作為基材,自有可能結合證據2之扣爪作為證據1之凸點(1102),以確保該扣爪或凸點於受熱熔解時,得朝向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達到密封含油軸承之效果。至於脫模部分在技術手段上既非不可能實施,則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酌證據1、2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後,仍有可能產生組合證據1、2之動機。原審所述理由雖有不同,然其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證據2之動機亦已加以說明(參原審判決第29頁),是上訴人指摘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未敘明理由云云,並非可採。至上訴人所指證據1、2及3之組合是否足以揭露系爭專利「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之技術特徵部分,經查,上訴人所指之擋部(233a)即「鳥嘴」結構,而環型側壁(233b)即上開鳥嘴結構之下部結構,兩者為一體(參附件系爭專利第2B圖),其中鳥嘴結構之擋部係向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反觀證據1,其第7圖揭示之擋部結構相當於系爭專利第1請求項之環形側壁,再參其第8圖所示,於擋部上端設有凸點(1102)結構,藉由熱熔凸點方式與防漏油蓋(118)結合,達到防止漏油及異物進入之效果,再佐以證據2第7圖所示具扣爪之基座(501)結構,以及證據3之塑膠軸管(132)及油封(o)等結構,顯然足以教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若欲避免含油軸承內之潤滑油揮發或異物進入,可以在證據1之擋部、證據2之基座(501)或證據3之塑膠軸管(132)上設置可經由熱熔固接防漏油蓋之凸點、扣爪或油封等結構,若採扣爪結構,倘其爪部能多向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其密封範圍將更廣(其形狀亦將更像鳥嘴)。由是可知,證據1、2、3實已揭露系爭專利第1請求項之「擋部係位於環形側壁之頂壁且朝含油軸承之中央部分延伸」技術特徵,亦已提供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先前技術缺失之教示與組合之動機。上訴人雖又爭執系爭專利可利用熱熔機加熱而將熱能傳送至環形側壁處,該聚合物因熱熔而朝含油軸承中央部分形成鳥嘴狀擋部,此擋部藉由調整加熱範圍、時間、壓力等參數,以決定所需大小與高度,並得以控制擋部與含油軸承之頂面間距離,反觀證據1之凸點並無類似功能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並未申請或請求擋部大小與高度,對於擋部大小與高度之功效為何,亦未述及,對於決定擋部大小與高度之加熱範圍、時間與壓力等參數,亦均未說明,則縱使上開參數確實對擋部之大小、高度有所影響,擋部之大小與高度亦非系爭專利申請範圍,自非上訴人所得主張,況系爭專利就上開相關參數均未記載,其再現性具有困難度,上訴人亦屬揭露不完全,是上訴人此部分指摘,自無所據。

㈤、從而,原審分別以證據1、2、3與證據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36項不具進步性,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認為被上訴人就本件專利舉發案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6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據此駁回上訴人原審之訴,依上說明,應無違誤。上訴人上訴論旨,就原審已經審酌之事項,指摘未為敘明,並再為主張,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改判,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0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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