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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劉鑫楨吳慧娟蕭忠仁汪漢卿劉穎怡
  • 法定代理人
    謝明諺、洪正中

  • 上訴人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上 訴 人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諺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張績寶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洪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3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之代表人「黃崇典」,應更正為:「洪正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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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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