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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蕭忠仁汪漢卿劉穎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

上訴人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諺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洪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3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之代表人「黃崇典」,應更正為:「洪正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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