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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33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藍獻林鄭小康林文舟胡國棟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8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雖略以: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為此裁判費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況於一時之間實難籌借本件裁判費,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查聲請人就其無資力及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4年7月16日法扶榮字第1040001084號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33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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