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33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333號
- 聲請人
-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8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雖略以: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為此裁判費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況於一時之間實難籌借本件裁判費,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查聲請人就其無資力及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4年7月16日法扶榮字第1040001084號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