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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合文林文舟鄭忠仁劉介中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82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82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查前開裁定就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以未據繳納裁判費,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再審之聲請。核其內容,均無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致聲請人權利受損害之情形,參照前述規定,顯不合於聲請重新審理之要件,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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