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8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姜素娥許金釵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583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6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名義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二、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提出「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提出異議」狀,狀上「訴之聲明」欄記載:「1.請廢棄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月15日104年度裁聲字第42號裁定(按即原確定裁定);2.本件聲請重新審理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合法。」查原確定裁定係駁回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828號裁定重新審理之聲請,聲請人既聲明廢棄原確定裁定,即是對確定裁定不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苟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有理由,本院始可進入其對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82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有無理由之審查。此部分即是聲請人上開「訴之聲明」之第2項聲明,及其後提出書狀所稱對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82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聲請人另狀稱本件不是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1號「聲請再審」等語,對法律程序尚有誤解。次查本件聲請再審案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4年1月28日104年度聲再字第91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83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