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3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583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分別定有明文,故重新審理當由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聲請,始為合法。
二、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58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重新審理與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適用之法律不同,本院將二者混為一談,曲解法令,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向聲請人徵收再審裁判費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不服原確定裁定,雖提出「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聲請重新審理狀」以聲請重新審理,然其係本件爭議事件當事人而非第三人。又原確定裁定就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以未據繳納裁判費,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再審之聲請。核其內容,並無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致聲請人權利受損害之情形,依上述規定及說明,顯不合於聲請重新審理之要件,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