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87條規定,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僅作形式審查不審酌實質理由。
Q · 聲請重新審理被裁定「不合法駁回」是什麼意思?
指聲請不符程式或已逾期,法院不看理由直接裁定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是指違反法定形式或時限:一是聲請狀未依第286條記載四款應載事項,二是逾越第284條第2項的30日不變期間。此時行政法院僅作形式審查,不審酌實質理由,也不發補正命令,直接以裁定駁回。被駁回後若仍在不變期間內且屬可補正情形,可補齊後重新聲請;逾期則救濟權消滅。
287 條只有一句話: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法院直接裁定駁回。沒有補正機會,沒有先問你要不要修改,連你的實質理由都不會看。「不合法」聽起來很抽象,但具體就是兩種情形:你寫的聲請狀沒有照 286 條四款齊全,或者你超過 30 天不變期間才送出(284 條第 2 項)。這條是重新審理程序的第一道閘門,法院在這裡先做形式審查,過了才會進入「有沒有理由」的實質審查(那是 288 條的工作)。很多聲請人花了幾萬塊律師費寫聲請理由,結果倒在這道閘門前,因為他們以為法院會「念在情有可原」幫忙補正。不會。「裁定駁回」三個字的法律意涵是程序終結,你要嘛重新聲請(如果還在 30 天內),要嘛接受結果。
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為重新審理程序的合法性審查規範。當第三人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時,行政法院須先審查聲請是否合於法定程式(第286條四款)及不變期間(第284條第2項),凡不合法者即以裁定駁回,不進入有無理由的實質審查(第288條)。本條是程序救濟的第一道形式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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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駁回的原因。如果是聲請狀格式不齊(漏寫第286條四款的某一款)且30日不變期間還沒過,可以補齊後再送;但若駁回原因是已逾30日不變期間,聲請權即永久消滅,再寫幾次都會被同樣理由駁回。拿到裁定第一件事是讀「理由欄」確認法院認定不合法的具體原因。
重新審理是針對確定判決的特別救濟,立法者把形式要件當成準入資格,不像一般訴訟補正寬鬆。實務上多數法院遇聲請狀缺漏即依第287條駁回,不主動發補正命令,這與民事訴訟某些補正機制不同。
第287條的不合法是程序審查,看格式與期間,等於連場都沒進;第288條的無理由是實質審查,是進場後輸了。被287條駁回若屬可補正情形可能還能補正重來,被288條駁回則基本走到底。
規定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時,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是重新審理程序的形式審查閘門。
指聲請違反法定形式或時限:聲請狀未依286條記載四款,或逾284條第2項的30日不變期間。
自知悉確定判決起30日內,且自判決確定起未逾1年,逾期即喪失聲請權。
重新審理是因故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對確定判決的救濟;再審是當事人對確定判決的救濟,主體與事由不同。
確認自己是284條適格第三人,30日內提出,並依286條備齊當事人、事由、聲明、理由及證據四款。
先讀理由欄確認是可補正還是逾期;可補正且未逾30日即補齊重送,否則於10日內評估抗告。
第一動作是檢核對方程序:四款齊不齊、是否逾30日、聲請人是否適格,於答辯狀第一段引287條主張駁回。
看裁定理由欄:漏寫四款屬可補正(30日內可重送);逾不變期間屬不可挽回,抗告也難救回。
287看格式與期間,等於沒進場、可能可補正;288審理由有無,是進場後敗、基本走到底。
| 比較面向 | col_287 | col_288 |
|---|---|---|
| 依據條文 | 第287條 | 第288條 |
| 審查性質 | 形式審查(合法性) | 實質審查(有無理由) |
| 審查內容 | 程式是否齊備、是否逾不變期間、聲請人是否適格 | 重新審理理由是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 |
| 駁回意涵 | 聲請自始不成立,等同未進場 | 聲請成立但審查後認無理由,進場後敗 |
| 後續可能 | 可補正者於期間內可重新聲請 | 原則上程序終結,難再以同事由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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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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