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86 條(聲請重新審理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聲請重新審理,應以聲請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 一、聲請人及原訴訟之兩造當事人。 二、聲請重新審理之事件,及聲請重新審理之陳述。 三、就本案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聲請理由及關於聲請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 聲請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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