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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85重新審理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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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85 條規定,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 275 條管轄規定,原則上由作成原確定判決之法院管轄。

Q · 重新審理要向哪一個法院聲請?

向作成原確定判決的法院聲請

依行政訴訟法第 285 條,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第 2 項,原則上由作成原確定判決的法院管轄:第一審判決確定就回第一審地方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就向最高行政法院。但若原判決因事實認定問題被上級審廢棄發回,改由最初做事實審的法院管轄。送錯法院可能拖過 30 日不變期間。

白話解讀

你準備聲請重新審理,第一個務實問題會卡住你:要交給哪個法院?這條給出答案——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第 2 項。簡單翻譯:原則上由「做出原確定判決的那個法院」管轄。也就是說,第一審判決的就回第一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就到最高行政法院。但有個彈性條款:如果原判決是因為事實認定問題被上級法院廢棄,案件改由「最初做事實審的法院」管轄。表面看是純粹的程序規定,沒什麼戲劇性,但對你的實際影響很直接:交錯法院 = 程序拖延 = 30 日不變期間白白燒掉。你能不能在期限內把聲請送進對的法院,這條決定。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85 條為重新審理程序的管轄規範,明定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第 2 項,原則上由作成原確定判決之法院管轄;若原判決因事實認定遭上級審廢棄發回,則由最初事實審法院管轄。立法者以準用既有再審管轄規則,維持重新審理與再審制度的程序一致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聲請重新審理要送哪個法院?

原則上送做出原確定判決的法院。地方行政法院判的就送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判的就送該法院。本條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管轄法院即原確定判決法院。實務上直接看手上確定判決書的標頭;若經多次廢棄發回,看最後一個做出實體判決的法院。

Q2如果我送錯法院會怎樣?

依行政訴訟法第 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移送過程的時間消耗可能讓你超過 30 日不變期間。實務上有見解認為錯送後移送期間應從原送達日起算,但仍有風險。較穩的做法是不要等法院移送,自行確認管轄後向正確法院遞狀。

Q3重新審理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作成原確定判決的法院聲請,本條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第 2 項管轄規定。判斷最快的方法是看手上確定判決書的標頭。

Q4行政訴訟法第 285 條是什麼?

規範重新審理的管轄法院,明定準用第 275 條再審管轄規則,原則上由原確定判決法院管轄。

Q5什麼是準用第 275 條管轄規定?

比照援用再審的管轄規則:原則由原確定判決法院管轄,例外於事實認定被廢棄時改由最初事實審法院管轄。

Q6重新審理和再審的管轄一樣嗎?

管轄規則一致,本條直接準用再審第 275 條;但重新審理是第三人救濟、再審是當事人救濟,屬不同制度。

Q7重新審理聲請狀要怎麼確認管轄法院?

看手上確定判決書標頭的法院;若曾廢棄發回,看最後做出實體判決的法院。聲請狀第一行載明準用第 285、275 條與原判決案號。

Q8送錯法院怎麼辦?

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移送耗時可能超過不變期間。較穩做法是主動撤回再向正確法院遞狀。

Q9重新審理的 30 日不變期間怎麼算?

不變期間不得伸長縮短,扣掉文書製作、討論、寄件後所剩無幾,任何錯送都可能致命,務必預留緩衝。

Q10怎麼知道我的案子是哪個法院判的?

翻出確定終局判決,最上方標頭即為作成法院;不確定可電話詢問該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管轄。

Q11重新審理 vs 再審 管轄差在哪?

管轄規則相同(本條準用第 275 條),差別在救濟對象:重新審理保護受判決影響的第三人,再審是原訴訟當事人。

Q12地方行政法院 vs 高等行政法院 誰管轄?

看原確定判決由哪一審作成:第一審地方行政法院判的回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判的回高等行政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管轄法院依據
第一審判決確定(未上訴)原第一審地方行政法院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該高等行政法院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判最高行政法院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
原判決因事實認定被廢棄發回最初事實審法院準用第 275 條第 2 項

管轄法院

第一審判決確定(未上訴)
原第一審地方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該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最高行政法院
原判決因事實認定被廢棄發回
最初事實審法院

依據

第一審判決確定(未上訴)
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準用第 275 條第 1 項
原判決因事實認定被廢棄發回
準用第 275 條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4条(第三者の再審の訴え)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31조(제3자에 의한 재심청구)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90条至第93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德國VwGO § 153 i.V.m. ZPO §§ 578 ff.(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832-1 et s.(tierce oppos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

(0871002 全文修正)

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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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85 條規定:「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8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