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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88 條(聲請合法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法院認為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聲請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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