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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89撤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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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人於前二條裁定確定前得撤回其聲請。
  2. 2.撤回聲請者,喪失其聲請權。
  3. 3.聲請之撤回,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89條規定,聲請人於重新審理裁定確定前得撤回聲請,但撤回後喪失聲請權,且撤回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Q · 重新審理聲請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再聲請嗎?

可撤回,但撤回後永久喪失聲請權

依行政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聲請人於第287條或第288條裁定確定前得撤回重新審理之聲請;但第2項明定撤回者喪失其聲請權,意即同一事由不得再次聲請,即使第284條30日不變期間尚未屆滿亦然。第3項規定撤回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開庭時當庭口頭撤回亦生效力。此設計旨在防止反覆聲請、撤回再聲請拖延或騷擾對方。

白話解讀

289 條給聲請人一個「反悔的窗口」:在 287 條(不合法駁回)或 288 條(實質裁定)做成確定前,你可以主動撤回聲請。但撤回不是無代價的,第二項明確寫著:「撤回聲請者,喪失其聲請權」。意思是你一旦撤回,就再也不能用同樣的事由聲請第二次,連 284 條的 30 天不變期間還沒過完都沒用。這個設計是為了防止有人反覆聲請、撤回、再聲請來拖延或騷擾對方。第三項提供了形式上的彈性:撤回可以用書狀也可以用言詞,特別是在開庭時當庭口頭撤回也算。這條的真正陷阱在於很多人以為撤回是「暫時退出」,等準備好再聲請,但法律上撤回等同於放棄,這個動作是單向的、不可回頭。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89條為重新審理程序的撤回規範:聲請人在駁回或處置裁定確定前得撤回聲請,但撤回後即喪失聲請權(單向消滅),撤回形式可採書狀或言詞,三者共同界定撤回的時間窗、法律效果與形式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聲請真的不能反悔嗎?

完全不能。第二項明確規定「撤回聲請者,喪失其聲請權」,這是單向的法律效果,無論書面或言詞撤回都一樣。即使撤回後立刻反悔再寄聲請狀,法院會以聲請權已消滅直接駁回。律師界有「撤回的墨水永遠不會乾」之說,撤回的決定必須比聲請更慎重。

Q2對方要我撤回聲請才願意和解,怎麼保護自己?

標準做法是把和解條件做成完整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對方履行的內容、時點與方式,並將「本人於對方完成OO後始撤回重新審理聲請」寫入,撤回動作必須安排在對方履行之後,不可同時或在前。和解書最好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對方反悔時至少和解的權利仍受保護。

Q3行政訴訟法289條是什麼?

規範重新審理聲請的撤回:裁定確定前可撤回,但撤回後喪失聲請權,且可用書狀或言詞為之。

Q4什麼叫喪失聲請權?

就同一事由的重新審理聲請權單向消滅,撤回後不得再聲請,即使期間未屆也無法挽回。

Q5重新審理撤回和訴之撤回差在哪?

訴之撤回(第113條)視情形可再起訴,重新審理撤回則直接喪失聲請權,後果更嚴厲。

Q6撤回聲請和不去聲請差在哪?

不去聲請保留期間內的聲請權,送了再撤回則聲請權直接消滅,寧可不送也別送了再撤回。

Q7重新審理聲請怎麼撤回?

確認真要放棄→若為和解先簽書面協議→以書狀或言詞撤回→確認裁定尚未確定→取得撤回紀錄。

Q8和解要我撤回聲請怎麼安排順序?

把和解條件做成書面,將「對方履行後本人始撤回」寫入,撤回時點設在對方履行之後。

Q9撤回要用書狀還是言詞?

兩者效力相同,建議用書狀留正式紀錄,言詞撤回易生事後是否撤回的爭議。

Q10怎麼避免開庭時被誤認為撤回?

猶豫時明確回答「需要時間考慮」,不要含糊說「好吧」這類會被記入筆錄解讀為撤回的話。

Q11重新審理撤回 vs 民訴再審撤回差在哪?

兩者都採撤回後喪失救濟權的單向消滅設計,民訴459條準用再審撤回亦喪失再審權,邏輯一致。

Q12撤回後找到新證據還能聲請嗎?

不能。聲請權已消滅,新證據再強也無法就同一事由重新聲請,會被以無聲請權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drawnot_filed_yet
聲請權是否保留永久喪失(第2項)保留,期間內仍可聲請
可否就同一事由再聲請不可,再聲請會被駁回可,於30日不變期間內
時間窗限287/288裁定確定前限284條30日不變期間內
策略風險送了再撤回=直接放棄不送=保留卡位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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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權是否保留
永久喪失(第2項)
可否就同一事由再聲請
不可,再聲請會被駁回
時間窗
限287/288裁定確定前
策略風險
送了再撤回=直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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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權是否保留
保留,期間內仍可聲請
可否就同一事由再聲請
可,於30日不變期間內
時間窗
限284條30日不變期間內
策略風險
不送=保留卡位機會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聲請人於前二條裁定確定前得撤回其聲請。   撤回聲請者,喪失其聲請權。   聲請之撤回,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聲請人於前二條裁定確定前得撤回其聲請。   撤回聲請者,喪失其聲請權。   聲請之撤回,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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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89 條規定:「聲請人於前二條裁定確定前得撤回其聲請。撤回聲請者,喪失其聲請權。聲請之撤回,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8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