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42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82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828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查前開裁定就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以未據繳納裁判費,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再審之聲請。核其內容,均無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致聲請人權利受損害之情形,參照前述規定,顯不合於聲請重新審理之要件,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