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12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128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3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3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4年5月22日以104年度裁聲字第22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於上述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訴訟救助,亦不合訴訟救助之要件,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