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67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671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民國104年7月13日送達;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42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4年9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裁判費之繳納,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