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8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聲請『重新審理』提出異議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17日寄存於北投尊賢郵局,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於104年3月2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4年3月17日具狀表示對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服,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縱使聲明異議,亦無礙其未於限期內繳納本件裁判費之事實。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