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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7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藍獻林楊得君廖宏明胡國棟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078號

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60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之規定,限於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始得為之,而「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41條與第42條參加訴訟之人。」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曾秀鳳對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60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傅正仁」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曾秀鳳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7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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