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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613號

會計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金釵汪漢卿劉穎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613號

聲請人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代表人
吳裕群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芸

 金旻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安等間會計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設有規定。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012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僅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6,000元等情,有104年7月14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稽,核溢繳5,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61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會計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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