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72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合文林樹埔黃淑玲鄭忠仁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725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6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9月2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43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4年9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至聲請人雖於104年9月30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係執另案(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且距今逾6年之准予訴訟救助裁定為釋明,惟並未就前揭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37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72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