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024號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侯東昇吳東都沈應南闕銘富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024號

上訴人
林憶萍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承琳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被上訴人查得上訴人及其兄林奇倣、其弟林品廷等3人於民國100年9月4日利用他人名義,出售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高雄市○○區○○路336號8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且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被上訴人依查得資料,核定系爭房地銷售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920,000元,應納稅額738,000元,並按所漏稅額738,000元裁處1.5倍罰鍰1,107,000元。上訴人就罰鍰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7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至於補稅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確定在案。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原判決就上訴人起訴主張所指之「原處分就構成要件與違章事實涵攝錯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2項之『利用他人名義』應為目的性限縮之解釋」等節,均未加以說明,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人及其兄弟林奇倣、林品廷贈與系爭房地予林貞雄,係因林貞雄不良於行,方由上訴人及其兄林奇倣、其弟林品廷出資購買,嗣因不適合居住方出賣予第三人,非為短期投機而購入系爭房地,並非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第22條規定所規範之對象,原判決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又原判決認上訴人與其兄弟林品廷、林奇倣於95年至101年間之買賣房屋行為,而認上訴人及其家人確有從事投資房地產買賣營利之行為,即以此推定本件為上訴人利用其父林貞雄名義持有房地,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經核上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原審提出而為原判決所不採之主張,並執其主觀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02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