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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40號

有關補償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合文胡國棟鄭忠仁劉介中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240號

上訴人
賴玉盆(即蔡漢詩之繼承人)
上訴人
蔡季全(即蔡漢詩之繼承人)
上訴人
蔡美英(即蔡漢詩之繼承人)
上訴人
蔡季安(即蔡漢詩之繼承人)
上訴人
蔡美霞(即蔡漢詩之繼承人)
上訴人
池漢輝
上訴人
張旗升(即張誌元之繼承人)
上訴人
張瀞云(即張誌元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表人
沈一鳴
中區民權路102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蔡漢詩(即上訴人賴玉盆、蔡季全、蔡美英、蔡季安、蔡美霞之被繼承人)、張誌元(即上訴人張旗升、張瀞云之被繼承人)及上訴人池漢輝(下稱蔡漢詩等3人)原為空軍清泉崗基地隙地耕作農耕人員,並依空軍清泉崗基地隙地管理辦法,每年簽立「隙地耕作農耕人員切結書」,辦理人員、車輛之通行證作業。於民國90年間,蔡漢詩等3人分別簽立「空軍清泉崗基地隙地耕作農耕人員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惟空軍第427戰術戰鬥機聯隊(下稱空軍第427聯隊)於91年4月1日起,即禁止蔡漢詩等3人進入隙地耕作並收回土地,蔡漢詩等3人嗣於95年10月24日委託林松虎律師函請被上訴人儘速辦理補償事宜,惟被上訴人迄今仍未辦理補償事宜,乃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經國防部以103年決字第044號訴願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猶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所謂「爭點效」理論係屬民事訴訟學說所提出之理論,尚未獲得實務上一致之肯認。且行政訴訟法亦未有承認爭點效之相關規定,原判決逕以行政訴訟法所未規定之學說理論作為本件裁判之依據,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誤。其次,上訴人所指稱兩造間所訂定之行政契約係指用地補償之行政契約,並非指隙地租借之行政契約,原判決僅以本院對於兩造間無租借關係之認定,而遽謂兩造間並無行政契約之訂定,顯係誤解本院103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意旨。另當事人兩造間從未以「系爭切結書是否為用地補償契約」為爭點而充分舉證、極盡其攻擊、防禦並為適當而完全辯論之程序,原判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或係重述其在原審主張,執其個人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4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補償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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