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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5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藍獻林江幸垠闕銘富廖宏明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550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7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75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4年2月5日以104年度裁聲字第10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聲請有無理由,併予敍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550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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