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上 訴 人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諺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張績寶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洪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3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之代表人「黃崇典」,應更正為:「洪正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劉 穎 怡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