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正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明諺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績寶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洪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3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之代表人「黃崇典」,應更正為:「洪正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