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3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5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又腦出血等多種身體疾病纏身,減少收入,聲請人為此再審之裁判費亦四處告貸無門,一時之間實難以籌借本件裁判費,顯無資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查聲請人未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