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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裁字第661號裁定聲請再審,當即繳納聲請再審之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聲請再審裁判費亦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況於一時之間,實難以籌借本件裁判費用,為此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復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詢聲請人是否就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14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案,向該會申請法律扶助,據覆聲請人從未就函查案件申請法律扶助,致該會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等情,有該會民國104年1月16日法扶榮字第1040000049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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