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577號
- 聲請人
-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2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79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這些年玉蘭花較不易售完,能存的錢微不足以生存,敬請公正公開透明化的鑑定相關人員的DNA,即能識破集團黑箱作業所偽造的DNA報告資料,聲請人絕對有勝訴的機會與希望,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允許訴訟救助得以速速審理冤案云云,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復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5年11月22日法扶成字第1050001594號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