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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2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藍獻林鄭小康林文舟姜素娥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129號

抗告人
羅怡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碧玉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審105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原審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1日送達。而其於105年6月3日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4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亦於105年8月15日送達,分別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29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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