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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24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藍獻林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247號

再審原告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寶環
訴訟代理人
郭聰達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 會計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明勝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㈠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5年度裁字第79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裁定及原判決聲請(提起)再審,關於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為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首揭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於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24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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