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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97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897號

上訴人
侯銘安即山芙蓉藥局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被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1月5日、6日及104年3月10日、20日訪查上訴人及保險對象,發現違約情事有二:(1)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之情事(即上訴人侯銘安103年2月7日未在藥局執業,卻仍以其名義申報藥品調劑)。(2)訪問保險對象黃寬儀、游美雪、鄭嘉容、邱馨儀(含母親謝佩良)、廖陳澤麗、梁臻傑、浦佩綺、陳月琪(含小孩陳靖雯、陳宥嘉)、黃子秝等9人計12人的就醫申報情形,確認上訴人有開立多項藥品調劑交付給病患後,卻向被上訴人申報只有交付1項藥品之情事,被上訴人乃以104年5月21日健保南字第1045035447號函(下稱原核定)予以扣減10倍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53,220元,追扣醫療費用1,474,905元,共計1,828,125元,並逕自上訴人應領之醫療費用中扣除。上訴人不服,申請複核,經被上訴人重新審核,以104年7月13日健保南字第1045035926號函核定追扣只申報1項藥品之案件予以補付10,978元,其餘維持原核定。上訴人猶不服,申請審議,經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10日衛部爭字第1043406208號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將原核定關於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扣減10倍醫療費用部分撤銷,由被上訴人另為適法之核定,其餘申請審議駁回。上訴人乃就遭駁回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本案應適用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5條第1款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機構合約)第19條第1項規定,原判決卻援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或特約機構合約第17條規定,違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及本院97年判字第705號判例意旨,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又原判決未說明上訴人就應優先適用管理辦法第35條第1款及特約機構合約第19條第1項規定之主張,何以不可採之理由,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執其一己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9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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