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466號
- 上訴人
- 王曼麗
- 訴訟代理人
- 林攸彥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鈺君 律師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
- 被上訴人
-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若雯
- 訴訟代理人
- 何宗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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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公司法第173條少數股東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股東臨時會臨時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