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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6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劉鑫楨姜素娥胡方新程怡怡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466號

上訴人
王曼麗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 律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被上訴人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若雯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請點選下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公司法第173條少數股東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股東臨時會臨時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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