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06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茂權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106號

抗告人
張大光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他字第14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5年6月4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2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業於105年8月4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係對行政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之規定,抗告人據之請求停止本件確定訴訟費用裁定之執行,尚有誤會,併予指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0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