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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0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劉鑫楨胡國棟吳慧娟汪漢卿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203號

聲請人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4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73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4年1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第13頁)。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03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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