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5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74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4年12月2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復於105年1月13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就上開裁定駁回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至於所檢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81號准予訴訟救助之民事裁定一節,因該裁定之效力不及於他案,且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不受民事裁判之拘束,況該案係於97年11月5日以該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迄今已隔7年有餘,尚不足以作為釋明。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