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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88號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藍獻林黃淑玲鄭小康林文舟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888號

聲請人
葉秋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4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前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駁回,經本院以104年度裁字第679號裁定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對前程序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法院以104年度再字第50號裁定駁回,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字第2171號裁定(下稱2171號裁定)維持。聲請人以該2171號裁定有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5年度裁字第48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猶不服,復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事由而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㈠民國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第6條規定,對於勞保、農保之重複投保已不予限制,而聲請人係於103年4月間申領老農津貼,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應適用申請當時有效之法令即97年修正後之農保條例。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審查時,仍以修正公布前之舊規為據,將聲請人農保年資分段切割,認聲請人103年4月申領老農津貼時已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復於87年11月13日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生效後,於96年11月20日再參加農保,不符老農津貼申領資格而拒絕給付,前程序原審判決及2171號裁定均認同該見解,自有應適用而不適用97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之農保條例第6條規定之違法情事,聲請人在前訴訟程序中已明確具體指摘,原確定裁定仍據以駁回,有違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其適用法規顯已錯誤。㈡勞保局103年6月23日保農福字第10376025020號函已明確說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係指於老農津貼暫行條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始」加入農保及退出後再於87年11月11日修正後再申請加入者而言。農保條例第10條更表明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其原有年資應予併計。老農津貼暫時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亦明確規定「申領時參加農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聲請人於84年5月起由公保退保轉投農保至103年4月申領老農津貼時,農保投保年資已19年。而竹山鎮農會印行之農保業務宣導資料也有印明曾經領過公教等養老給付者,必須於87年11月12日前參加農保始符資格,竹山鎮農會既審查聲請人之農保資格符合規定,何以於聲請人103年4月申領時,將聲請人原84年5月加入農保之時間,註明自96年11月20日加保,查此應是該農會收受申請書上蓋有收文章之誤,就如2171號裁定亦將聲請人申領老農津貼時年齡誤植為58歲之相同錯誤等語。

四、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以確定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同項第13款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該項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而當事人不知其存在或不能予以使用,現始發現或得使用者而言,並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至同項第14款所謂就足以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則指證物已存在然漏未審酌而言。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意旨,無非係重申其不服前程序原審判決及本院2171號裁定為指摘,而對於以其未具體敍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1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8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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